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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济南实现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
 [打印]添加时间:2021-10-0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4679
   “韭菜”农药残留,“猪肉”兽药残留,在抽检中,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情况时有发生。如何避免这类情况,让市民吃上放心的食品呢?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济南将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目前,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非常有必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管理,对加强“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衔接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济南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济南市辖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等规模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实施产品:蔬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
 
  记者了解到,衔接公共列出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见附件)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随货配送。包括下列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主体及其成员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其产品(禽蛋除外)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除出具上述证明外还应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下列证明。购进蔬菜、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以下任意一项证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主体及其成员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合格证明。
 
  购进畜禽及其产品(禽蛋除外)时,除查验上述证明外,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五项制度”、农批市场规范化提升要求落实。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水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为了实现无缝衔接,需要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各级农业农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双向通报和查处反馈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直接通报所涉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对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及时总结、上报和推广先进经验,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