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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3·15」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一分店卖过期食品被处罚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45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云岗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售卖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于2022年11月11日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的“完达山透明袋装纯牛奶180ml”,保质期28天,于2022年12月7日以1.99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6袋,上述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自购进以来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6袋,取得销售收入11.94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6日的“百威.金尊啤酒单一品种麦芽500ml”,保质期9个月,于2022年12月7日以11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5瓶,上述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自购进以来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5瓶,取得销售收入55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共66.94元。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94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记者查询发现,该家物美分店已非首次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方平台天眼查信息显示,在去年3月14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云岗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标称购进日期:2021-11-9)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中腐霉利项目(实测值:0.76mg/kg,标准指标:≤0.2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去年3月4日,该分店则是一天之内收到三张罚单。分别被罚款1500元、2.2万元、1万元,处罚事由涉及销售猪肋排期间,未按公示价格标准,每公斤多收取0.02元,经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18.31元;店内主食区使用的“珍爱地球,保护家园”PE-HD,执行标准:GB/T21661-2008塑料袋,其塑料袋的厚度小于0.025mm;销售过期食品。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物美云岗店为该公司分支机构。